咨询电话:
028-65577666咨询QQ:
800-800-8009据经济之声报道,《反价格垄断规定》明确禁止了八种价格垄断协议,比如,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垄断协议,行业协会不得制定排除、限制价格竞争的规则、决定、通知。对于价格方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反价格垄断规定》细化了六种类型。其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为了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价格垄断规定》也做了详细规定,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司长许昆林:
许昆林:“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价格垄断行为;不得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则主要是规范执法机关的执法程序,其中一个重要亮点是,违法经营者中,第一个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免除处罚。许昆林介绍,这两个规定主要是为了细化《反垄断法》的配套规章,当然它也有现实的需要和作用。
许昆林:“有利于经营者执行反垄断法,也有利于价格主管部门操作和执行。当前出台这两个规定,对于制止经营者包括一些行业协会,组织或者串通协同涨价,也有现实的意义和作用,能更好的促进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在发布这两个规定同时,国家发改委今天同时发布了一条消息:《浙江省富阳市造纸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受到严厉处罚》,许昆林明确表示,将会进一步加大对价格垄断行为的监管力度,查处各种违反《反垄断法》的价格违法行为,曝光一批典型案件。
这两个规定将从2011年2月1日起实施。早在2009年9月,国家发改委对外发布(《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时,大家关注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垄断行业的垄断行为是否能得到遏制以及执行法规的细节问题如何操作。昨天正式对外发布的《反价格垄断规定》是否解决了这两个问题,我们连线中央台记者冯雅,做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