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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如何投诉、维权,消费者投诉须知,应具备什么条件

时间:2013-03-13 10:22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管理员 点击:

3.15消费者如何投诉、维权,消费者投诉须知,应具备什么条件:

      消费者投诉应该具备的内容:

  ①应该向消费者协会书面投诉,有些消费者协会也可以接受传真方式的投诉。

  ②应该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即被投诉方,并提供准确的地址。

  ③应该有明确的投诉理由,有自己明确的要求,确保事实真实。

  ④投诉时要提供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凭据的复印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⑤消费者投诉应留下便于联系的地址和电话。

  为及时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投诉前应该先通过电话,向所在地消费者协会咨询后,提交书面投诉资料,请求调解。

  "在线投诉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各地消费者协会(委员会,以下简称消协)对受理消费者投诉做如下规定:

  (一)下列投诉应予受理

  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的权利"的九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投诉。

  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十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

  ⒊受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二)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⒈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⒉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

  ⒊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证期。

  ⒋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

  ⒌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⒍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⒎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⒏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⒐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三)下列情形酌情受理

  ⒈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所列情况,投诉人当时不能提供明确的被投诉方的,应积极协助消费者查找应负责任者,能够确定的,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应予受理。

  ⒉对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侵权问题投诉,可告知投诉者保留现场和证据,及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诉的消费者坚持要求消费者协会(委员会)调解的,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进行。

  ⒊按投诉的内容和有关规定,需由行政部门处理的,建议消费者直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对已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但久拖不决或只对经营者处罚,未给消费者追偿损失,消费者又向消费者协会(委员会)投诉的,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可以向该行政部门反映、查询并提出建议。

  ⒋当地通过施行的地方法规赋予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其他职能的,按地方法规执行。

  为及时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投诉前应该先通过电话,向所在地消费者协会咨询后,提交书面投诉资料,请求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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